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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、流失罪

一、罪名释义


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、流失罪(刑法第419条)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,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,后果严重的行为。


二、构成要件


1.主体要件

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;

2.客体要件

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;

3.主观要件

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;

4.客观要件

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、规章制度,擅离职守,不尽职责义务,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,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,后果严重。


三、认定


四、量刑标准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419条规定: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,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,后果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
五、立案标准


本罪的立案标准是:

(1)导致国家一、二、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;

(2)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;

(3)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。


六、司法解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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